N配资 事关公平竞争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发声
发布日期:2024-08-24 12:22    点击次数:79

  6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下一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加快制修订配套的规章制度,保障《条例》有效落实落地,助力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保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在会上表示,《条例》的出台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司法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

  《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一方面致力于回应经营主体的关切,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一共确定了19项不得包含的内容;另一方面,致力于解决公平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的实施机制,强化监督保障措施,推动制度落实落地,更大力度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许新建表示,《条例》的出台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6月13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公布,《条例》共5章27条,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规定了有关方面的职责,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强化了监督保障。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文,《条例》是2021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上位法规范立法,更多是一种升级。在现实实践之中,这一条例对当下经济发展中统一大市场目标的实现有着直接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反垄断法的修订以及《条例》的出台,改变了2004年以来以行政许可法作为全部控权机制的行政行为模式,不是将经济法中的市场与政府关系放在行政行为之下,而是将行政行为放在公平竞争,统一大市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实质性经济公平的价值目标下加以审查。这既是对实质正义标准的重申和主张,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一种更加深刻、确切的认识,并且落实到了法律制度之上。

  最大限度实现预防效果

  彭新民表示,关于《条例》在整个反垄断法律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主要就是预防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围绕“预防”两个字,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预防的效果,《条例》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是坚持应纳尽纳、应审尽审。《条例》将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都纳入到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这体现了政府部门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带头自觉合规。

  二是坚持精准定位、源头控制。《条例》将公平竞争审查定位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起草环节,可以把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纳入审查范围。同时规定,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台,增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三是坚持动真格、见真章。《条例》有针对性设置了监督处理措施和考核评价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监督措施包括抽查、投诉的处理、督查等N配资,处理措施包括了约谈、处分等,尤其是特别规定,“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促使各地更加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力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