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解读|监管“重锤”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山西配资平台,“最高判10年”等处罚标准并非新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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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新闻7月5日讯(记者 胡劼)资本市场史上首次启动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综合惩防落地!意味着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在现有法规下,将从严执行,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7月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由证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旨在进一步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需关注的是,市场上有部分观点认为立体化追责工作中的“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等内容,是又一次对《证券法》做的修订。
然而,蓝鲸新闻记者查询发现,早在2019年修订后的《证券法》中,以上罚额、比例的上限都有具体表述;而“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的相关条例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可以查询到。由此来看,目前的处罚标准并未进一步提高。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对记者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提升财务造假违法违规成本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山西配资平台,对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良好的市场生态有着重要意义,“这也进一步督促券商等中介机构,展业的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涉嫌联合造假被追责。”
“剑指”重点领域财务造假
《意见》提出,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
一是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持续优化完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注册机制,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加大股票发行环节现场检查和督导力度,聚焦业绩异常增长等情形,严防“带病闯关”。重点关注已违约及风险类债券发行人,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密切跟进系统性、团伙型财务造假特征及演变趋势,依法从严打击通过伪造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造假的行为。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以及专业化配合造假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
三是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强化财会监督,加大对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实施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执行情况,加大对操纵资产减值计提调节利润、以财务“洗澡”掩盖前期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依法惩治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严厉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等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从严惩处基于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便于大股东攫取巨额分红、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规避退市等目的实施的财务造假。压实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责任,加强对基金所投项目财务真实性的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防范造假行为发生。
此外,《意见》进一步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
《意见》提出,要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推广以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发现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及时向财政、证券监管部门通报。
中介机构在发现造假行为时主动报告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健全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督促有关机构及人员勤勉尽责。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处罚标准并未提高
监管人士对强化立体化追责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了系统梳理。
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修订《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在立体化追责上,行政处罚是立体化追责的一环,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也是立体化追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据显示,刑事追责方面,今年以来已依法将40余起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民事追责方面,证监会指导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支持投资者发起民事追偿诉讼,综合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等,强化投资者赔偿救济。目前正在对上市公司(包括部分退市公司)重大违法案件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10起,在审支持诉讼22起。
记者发现,有市场人士将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等条例理解为即将推行的新法规。
事实上,上述立法层面的内容并不是新提法。早在2019年修订后的《证券法》中,以上罚额、比例的上限均有具体表述;“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的相关条例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可以查询到。
例如,《证券法》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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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上文提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则于2020年12月公布,2021年3月起实施。其中,第一百六十一条的修改,就针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不按照规定披露”等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就提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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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来看,目前的处罚标准并未提高,但较为明确的是,《意见》进一步释放了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的“强监管”信号。
“《意见》强调了严防股票、债券发行中欺诈发行,挪用资金,逃废债等问题。这也是近年来在发行环节频繁发生的情况。《意见》推出后,必然会促使投行行业更加规范化,促进投行队伍的优胜劣汰,促使投行业务回归本源,净化市场。”万联证券投资顾问屈放表示。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对记者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提升财务造假违法违规成本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对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良好的市场生态有着重要意义。“这也进一步督促券商等中介机构,展业的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涉嫌联合造假被追责。”(蓝鲸新闻 胡劼 hujie@lanjinger.com)